【第158期】
面对家暴,
容忍换不来和谐,退让换不来幸福,
只有不再沉默,勇敢说“不”,
才能穿越风暴。
案例
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一男子赵某在朋友处喝酒后回到家中,因生活琐事借酒劲发作便指责妻子屈某的不是,双方发生了争吵,其间赵某动手殴打了屈某,致使屈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赵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律师说法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师晓凤
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是生活的缩影和常态,但因发生口角便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却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案例中的赵某对其妻子屈某进行殴打,造成屈某身体受伤,不但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更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当女性遭遇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有勇于说“不”的维权意识。现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她们既要外出努力工作,为家庭创造经济价值,又要尽到妻子的责任,孝顺父母,关爱儿女,还要在夫妻关系中做好一名同行者。要想获得一段受人尊重的婚姻,女性一定要懂得自己先尊重自己,包括尊重自己的身体和感情,千万不能为了所谓的面子放弃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面对不被尊重的情况,自尊才能获得他人尊重。
法律法规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整理)